(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发布新晃黄牛肉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新晃黄牛肉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新晃黄牛肉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新晃黄牛肉产地证明》的签发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取得使用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企业生产正常,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七条 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新晃黄牛肉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八条 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新晃黄牛肉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新晃黄牛肉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一)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包括原材料)产地属于保护地域的证明;
  (四)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五)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