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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相关会议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

  (一)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

  (三)照片(含正片和底片)、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四)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锦旗,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及管理等全过程中形成并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机制,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档案局负责对全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在本县举行并成立临时筹备组织机构的各种重要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外事等活动,县档案局应派人参加相关的临时筹备组织机构,以便及时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县档案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把会议或活动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并确定分管负责人、有关机构或人员,切实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保护工作。

  第七条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或活动确定后,及时填写《新晃侗族自治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动工后60日内填写《新晃侗族自治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报送县档案局登记备案。县档案局接到登记表后,应及时派人进行建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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