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低保家庭子女“两免一补”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市低保家庭子女“两免一补”办法》已经2008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哈密地区城市低保家庭子女“两免一补”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确保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更好地接受教育,使其共享地区改革发展成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补助政策及补助范围条件
(一)从2008年春季开始,享受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免杂费或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按照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实行动态管理。
(二)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范围为,具有地区城市常驻户口、属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在地区所属城市中等专业学校,高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可享受地区“两免一补”政策。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由其所属学校每学期认定一次,经地、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确定。
第三条 资格认定及资金补助
(一)每学期开学初,由享受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地区常住城市户口本,县(市)人民政府、三道岭办事处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学生所属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其所在学校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地、县(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资助资料共同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