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档案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统一管理,按一户一档、一村一卷、一乡一盒的标准建立农村低保档案。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台账。
第二十条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其主要来源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募捐及其他资金。
每年年底,县民政局在核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县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再由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结合我县保障情况,制定下年度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配套方案。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状况,预算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按月发放到户,并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直接拨付到农村低保对象存折中。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四)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获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1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