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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办法

  第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面积大、非法批地等违法性质情节严重以及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自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涉及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应当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和乡镇违法用地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提出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和乡镇的处理建议,采取综合施治措施,促其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等方式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视其履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处理。已经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应负相关责任。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约谈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视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阻拦上报、压案不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潍坊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综合施治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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