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三府办〔2011〕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依据《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的范围、期限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办法、规定、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需在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二、报送备案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报送备案登记的函(附件1);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市法制办邮箱abc88272247@sina.com);
(三)制定机关的法律审核确认意见(附件2);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备案登记的办理
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此项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市法制办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并将登记的情况及编号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暂缓备案登记。
暂缓备案登记的,由市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登记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不予备案登记。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各单位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五、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