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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合理流动。建立、强化和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流动、评价制度,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职称和保险问题。允许省内科研教学单位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采取停薪留职等多种方式进入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可保留其编制、事业身份和退休后待遇。
  (六)落实种子产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免征增值税。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推繁一体化”种子企业,在税收、信贷、种子基地建设、科研项目、品种审定(备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优先对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所需制种机械优先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种业管理法制化进程。适时修订、完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种子法规、规章,制定适度超前、可操作性强的配套规章,清理不适于种业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种子生产基地认定等规范性文件。改进和完善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逐步建立种业保险制度、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制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强化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开展种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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