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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社保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指导乡镇(管理区)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参保对象

  本地户籍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 参保方式

  (一)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除在校生和在园生外)到户籍所在乡镇(管理区)参保;

  (二)城镇中小学生(在园生)在所在学校(幼儿园)参保。

第三章 资金筹资与管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采取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

  第七条 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15元(含健康体检),其中居民个人出资100元,政府补助215元;在校生、在园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90元,其中:个人出资50元,政府补助240元。

  第八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筹集;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卫生(计生)局筹集50%;残疾人凭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残联筹集50%;少数民族群众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宗局筹集50%,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政策者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上缴的资金,由各乡镇(管理区)于次年1月31日前上缴县财政局城乡居民医疗基金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当年年底前划入城乡居民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遵循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支运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县社保中心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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