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地要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村卫生所(室)内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所(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从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7个方面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