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1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县政府2010年度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机关负责人
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或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亲自参加庭审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