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
(一)本年度涉诉的前2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复议机关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审理和出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年度内行政诉讼案件达到5件的,出庭不得少于3件,总体出庭应诉比例不低于60%。
行政机关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的,应书面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由本单位的法制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判决(裁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备案,并报送司法文书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或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报送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县政府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情况,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