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1〕19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 房地产(住房保障)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 〔2011〕 11号) 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0〕 50号) 的规定, 为支持我省各市 (州、 县市区)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我们制定了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 11号), 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补助资金) 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程序化,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及相关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第四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 透明” 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州、 县市区, 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 改建、 收购、 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的开支, 包括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支出, 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