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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市州、 县市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跟踪问效” 的原则,加强公租房补助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 规范、 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州、 县市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 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分配。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 以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 租赁协议为准。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 县市区划分“0.8、1.0、 1.2” 三档,作为安排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某市州、 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 县市区年度筹集套数×该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 县市区年度筹集套数×相应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 ×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 县市区年度筹集套数是指该市州、 县市区当年计划筹集套数, 减去(加上)上年度未完成(超)计划筹集套数。
  第八条 每年2月10日之前,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县(市)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 住房保障部门, 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 连同本县(市、 区) 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 包括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及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报市州财政、 发展改革、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每年2月20日之前, 市州财政、 发展改革、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材料报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州、 县市区, 视同不申请公租房补助资金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市州、 县市区财政局。 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公租房补助资金后, 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州、 县市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 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作他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 不得挪作他用。 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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