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1〕2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 〔2011〕 11号) 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0〕 110号) 的规定, 为支持我省各市州、 县市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我们重新制定了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 11号)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0〕110号) 的规定, 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助资金) 管理,支持我省各市州、 县市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 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 县市区。
第四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各市州、 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 可用于购买、 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 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 也可以购买新房。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 新建、 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