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市州、 县市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 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 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 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 改建、 租赁廉租住房套数, 权重各占40%和60%。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 县市区划分"0.8、1.0、 1.2"三档,作为安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市州、 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 ÷∑(各市州、 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 ×40%+(该市州、 县市区年度购买、 改建、 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 ÷∑(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 改建、 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市州、 县市区调节系数) ×60%〕 ×年度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 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 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 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 年度购买、 改建、 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 改建、 租赁廉租住房套数, 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套数, 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套数。 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 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 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 改建、 租赁合同为准。 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式、 跨施工年度、 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 每年2月10日之前,实施廉租住房项目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填报《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和《 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连同本县市区上年度廉租住房计划实施情况,报市州财政局和市州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每年2月20日之前, 市州财政局和市州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材料报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州、县市区,视同不申请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市州、 县市区财政局。 同时, 根据相关市州、 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 在下一年度分配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 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市州、 县市区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