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法律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有计划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专题学法活动不得少于2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以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培养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对从事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组织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换发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未经考试合格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
5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察。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和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新进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复转军人和新录用的公务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测试。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和制度建设质量
6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除突发紧急事件外,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7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凡有关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判断,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后,要通过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8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积极参与、配合国家局、省人大、省政府做好涉及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起草要征求系统内外的意见,需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法制机构应当按规定备案,并在省市局网站予以发布。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利用制度廉洁性评估平台,认真查找和防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