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1〕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25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1〕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文,在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建制镇配套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的配套费原则上应低于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
市、州范围内各县(市、区)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差别,但同一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上报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情况,按照综合考虑、统一平衡的原则审核后予以批复。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应将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和本辖区拟征收建制镇配套费的建制镇具体名单等有关材料,报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各市、州将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名单统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分市、州发文执行。
三、建制镇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缴费对象以及减免等有关政策,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省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