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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四十一)落实行业部门任务。各行业部门要搞好行业规划和扶贫规划的衔接,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并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完成扶贫规划中所规定的任务。

  (四十二)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各级政府要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平台,把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结合起来,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财政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资金以及国家、省、地方的各项交通、农业、水利、国土、教育、卫生、林业、电力、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等专项资金,用足用活国家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政策和老区建设政策、民族扶持政策以及各项惠农支农政策等,构建大扶贫格局,形成扶贫开发强大合力,促进贫困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四十三)建立脱贫激励机制。建立鼓励脱贫机制,制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调整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逐步减少。对提前摘掉贫困帽子的县(市),扶贫优惠政策不变,扶贫投入力度不减,对口帮扶单位不撤。

  (四十四)严格扶贫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法规,加强制度化建设,规范扶贫开发行为。健全扶贫统计报表制度,动态监测贫困人口规模、分布、生产生活状态及其趋势和资金项目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并实现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数据与农村低保数据相衔接,提高制定扶贫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建立健全全省扶贫开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筛选、立项、申报、审核、备案工作,要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制度,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项目库中选择,严禁随意调整扶贫项目。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审计、监察、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扶贫资金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加大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力度,落实好村干部报酬待遇,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加大贫困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为贫困村整体脱贫提供人才保证。培养当地能人、外出务工致富能手、优秀退伍军人竞任村级“两委”主职,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过得硬、工作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到重点贫困村工作,帮助贫困村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加快推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进程。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突出成绩的村干部,可按有关规定和条件优先考录为公务员。

  (四十六)加强扶贫调研宣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提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的参考材料。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扶贫开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十七)加强扶贫效能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能,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上实行倾斜,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贫困程度深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具体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各级扶贫工作机构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纪律严、作风实、为政廉、素质高、形象好的扶贫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水平,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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