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1〕81号)
有关市、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 我们制定了 《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洞庭湖项目)与资金管理,根据《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9〕9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洞庭湖项目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湖南省实施洞庭湖区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的函》(国土资函〔2010〕301号)批复,在洞庭湖重大工程建设区域范围内,纳入总体建设任务和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洞庭湖项目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项目计划、 设计审批、 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工作。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概预(结)算审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配套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
(四)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设计与预算成果初审、项目实施监管和项目初验工作。
(五)项目所在地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监管。项目所在地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