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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各项税金。
  3.设备费,是指购置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4.拆迁补偿费,是指纳入项目设计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零星房屋、 林木及青苗等而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5.竣工验收费,是指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工程施工费2%编列。 包括:项目验收费、项目评价费、 项目决算的编制和审计费, 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6.业主管理费,是指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 按前期工作费、 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1.5%编列。 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7.乡村协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工作经费补助和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村民误工补助,按工程施工费的0.5%编列。
  8.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和工资、物价水准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业主管理费等四项费用之和的2%编列。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地区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汇总,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从专项资金投资评审机构库中选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其他有关具体事务工作可由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依据项目技术审查意见和预算评审报告确定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预算, 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复意见, 分别下达建设任务书和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工程施工费及其他费用预算下达至项目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留省本级。项目的所有费用应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文件和建设任务书下达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方案, 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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