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行业监理甲级资质,并有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力量。项目工程监理招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法组织。
项目工程招标由市(州)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依法组织。
第十七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应加强项目实施调度, 督促和稽查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核实工程量和办理变更签证。同时负责对项目的设计、测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的单位实行行业备案管理, 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市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督促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及施工。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规定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应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组织及村民的作用。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应做好项目实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施工环境。应聘请项目所在地懂技术、有威望的群众代表,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监督。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新增费和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当年项目预算的5%。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及配套工程同步实施,按时完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按项目建立专帐、 专款专用,并严格按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