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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有关凭据,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审核, 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
  第二十三条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和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的项目的清算剩余资金按照《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9]95号)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发生的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自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项目配套工
  程进行验收,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自验完成后, 市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和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 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初验。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初验。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验的项目, 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提出申请, 由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审计完成后,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巡查制度,实行项目管理考核。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即对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审核、标底审核、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和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检查、设计和预算变更审核、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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