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2万辆以上(含2万辆);重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6000辆以上(含6000辆);
4、专用汽车(含工程车、建筑车等)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1500辆以上(含1500辆);
5、低速汽车及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8000辆以上(含8000辆)。
(二)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
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
(三)完成配套额
1、 年度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不低于2000万元。 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是指申报年度省内配套零部件实际采购金额与上年度同期相比的省内配套零部件实际采购金额的绝对增长量。
2、申报年度省内配套总额不低于前三年中省内配套总额任何一年的最高值。 年度是指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关键零部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关键零部件企业为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和工程机械重点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2、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列我省该关键零部件分行业产量(主营业务收入)前2名。
3、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当年全省规模工业增速。与省内整车(主机)企业合作配套好,为省内整车(主机)企业配套零部件销售额增长幅度较高。
4、企业产品50%以上用于为省内整车(主机)企业配套,或省内主要整车(主机)配套占有率达80%以上。
5、 企业或产品必须取得质量体系/3C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认证证书。
四、奖励方式和奖励资金用途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整车(主机)企业按不超过申报年度比上年度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1%进行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关键零部件生产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企业给予定额奖励。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五、奖励程序
1、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和省机械行管办每年对本地区汽车、 工程机械产业发展情况和省内配套总体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对下年度新增配套情况进行摸底,并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2、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 对申报年度省内配套完成的相关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填报《年度汽车整车、 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省内配套奖励申报书》 (一式三份)或《年度汽车、 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奖励申报书》 (一式三份), 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所有整车(主机)生产企业(含改装车)提供公告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州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初审后送省机械行管办复审和汇总,中央、省属企业由省机械行管办初审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