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 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实施儿科医生进产房制度,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 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助产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助产机构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1、负责正常分娩的助产工作,掌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要求的本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不得开展剖宫产助产技术。
2、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访和及时安全转诊,动员和安排高危孕产妇到上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
3、制定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提供及时有效的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