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6、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专人负责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按要求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7、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当地妇幼保健院的质量管理。
(二)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1、负责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掌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要求的本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并可开展剖宫产助产技术。
2、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负责产科危重病人的诊治,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要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援助;
3、建立院级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实施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抢救预案,做好平时的培训和演练;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根据本行政区域划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参与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会诊,承担助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6、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7、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的5、6、7、8条相同。
第十五条 区县级妇幼保健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配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市妇幼保健院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助产机构进行登记评审。
(二)负责全市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及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