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划全市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督查全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
4、规划全市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
5、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6、对医疗保健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应用的许可、监督、管理、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3、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