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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的退休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补贴原则。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目前在岗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的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自批准退休下月起计算生活补贴并予以补齐。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即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已经实行“暗补变明补”或者相应货币化改革的,要合理审核确定相关待遇及标准。

  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参照对象及相应待遇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当地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实际合理界定。

  三、资金渠道及补贴发放

  (一)资金渠道。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政府负责解决,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补贴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当地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但不得由企业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资格,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教育部门(高等教育学校人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认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其生活补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算并负责发放。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工作方案明确的范围及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技工学(院)校和幼儿园等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教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退休教师资格、退休岗位等进行审核登记,参照地方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进行差额测算,将符合条件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补贴金额等情况按照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统计、汇总,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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