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贯彻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资金要向粮食种植大户、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倾斜。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结构、强化监督,切实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政策要求、工作程序和纪律规定。大力支持农机富民提升行动,逐步加大对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在水稻主产区和油菜生产大县实施水稻机械插秧和油菜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技术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积极开展商业农机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先行试点的方式,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出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拿出并逐年稳定增加用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开展农业机械化工作所需经费。
(十四)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征农业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车船税。对符合政策的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整车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符合技术规程的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等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和农机富民工程提升行动,加大对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使用监管、试验和推广鉴定、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专用车辆、试验检测、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培训等设备配置和机耕道路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并安排相应项目。在规划用地方面要优先考虑、积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改善农机保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