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结算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

  省农业厅结合此前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对各地上报的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核,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核实。在汇总上报的全省能繁母猪存栏总量水平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将2011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审核的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与东西两翼、粤北地区和江门市级财政部门结算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量核查工作,落实核查责任。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做好此次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在确定的时间内(2011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集中开展数据统计核实工作,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市级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漏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市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省将对虚报统计数据的市、县予以通报。

  (三)加快政策执行进度。各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要于10月20日前将《2011年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2)和《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附件1)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附件1原始表务必在县级农牧部门保存备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将补贴兑付给养殖场(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附件3)分别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饲养补贴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