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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龙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龙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1〕40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打造项目建设平台,增强发展竞争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35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秦政〔2010〕150号)和《秦皇岛市鼓励产业聚集区(园区)发展优惠政策》(秦政〔201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优惠政策

  (一)坚持土地指标向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集中的原则,除省级开发区安排的专项用地指标外,对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的项目在县级建设用地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对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配套的后勤保障用地,经规划审批后,按有关规定予以供地。

  (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项目建设。与新民居建设相结合,有序推进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村庄整合。

  (三)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按下列标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不足5亿元或销售收入达不到20亿元的,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或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可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90%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或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可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70%确定。

  (四)新开办的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县内搬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除企业所得税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税收优惠政策外,前两年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以基础设施配套的形式奖励给企业、余下的50%返还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列入发展基金,后三年奖励企业30%、余下的70%返还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列入发展基金。按秦政〔2010〕150号文件要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企业新上的市级重点项目,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对项目贷款利息额给予30%贴息;对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项目,按项目贷款利息(扣除省和国家的贴息)给予40%的贴息,连续贴息两年;对新建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其投资额3%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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