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且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实际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投产后由县财政给予5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除对区内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五年内结转抵扣。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中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返还的增值税部分继续用于企业创新。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给予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对支撑全县经济发展、引领产业优化升级的重特大项目实行“零成本”注册、“零收益”供地、“零费用”收取,并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最大支持。
(八)所有进入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的投资项目,除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和专项资金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鼓励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矿业规模企业实施产业转型、二次创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和高新技术等主导产业。在矿产资源整合时,全县优质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产业转型意愿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的矿业企业,支持其延伸产业链条。
二、运行机制
(一)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发挥好发展基金的启动与引导作用,通过融资与引资等多种手段筹集资金,对条件成熟的聚集区内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整体配套、科学开发。
(二)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招拍挂,出让土地收益以基础设施配套形式全额返还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招商优惠致使出让收入不足以支付征地费用时,由县财政据实弥补。
(三)鼓励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独资或融资方式对区内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开发建设,并按BT或BOT模式自主经营。县城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过必要的程序批准后,可以列入县级城建计划,由县城投公司负责融资,采取BT、BOT或财政出资等模式建设。
(四)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注入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政府自2011年起在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年发展基金,省市下拨的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建设专项资金、县政府按政策返还给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均列入发展基金。对区内农村城市化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内村民回迁安置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