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缴费基数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缴费基数的通知
(贺政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合法医疗权益,根据桂劳社发〔2007〕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贺州实际,现对《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10〕70号)有关缴费基数作以下调整: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须按其退休前一个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前一个月工资低于贺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贺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以其月工资总额或上年度12月份退休金或养老金为缴费基数和相应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率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基数低于贺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贺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