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洛政办〔201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作用,根据《
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
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2007年试点以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12万元(含普通门诊费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在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家庭病床60%,特殊疾病门诊60%。
三、提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再执行最高4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四、提高学生、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
五、提高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