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不再另行缴纳费用,同时享受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按定额补助:正常分娩500元,异常分娩(难产)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500元。
六、扩大普通门诊待遇享受范围
普通门诊享受群体扩大至全市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并享受统一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具备医疗条件的初中以上的学校,其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他参保居民和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用由就近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分别拨付给学校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七、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由原来的8种增加至18种。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60%的比例或限额标准报销: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4.血友病;5.结核病化疗;6.丙肝干扰素治疗;7.相关疾病激素替代治疗;8.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9.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10.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11.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12.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13.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14.再生障碍性贫血(240元/月);15.白内障超声乳化(790元/单眼);16.精神病(100元/月);17.风湿类疾病(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和多发性肌炎)(240元/月);18.眼底出血激光治疗(85元/次×次数)。
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与其他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九、调整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