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通过系统查重等功能,发现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与其他单位重合、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等事项,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通知通告”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当作出拟批准的决定,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批资质等级、拟批专业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应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报送年度注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