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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24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社保处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保中心联系。

  附件: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决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基金应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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