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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及省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新农保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利息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对基金的补贴支出。基金预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并对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预算,应及时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省辖市的年度基金预算应按规定的时限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 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预算,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批复经办机构等单位,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办机构要定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各省辖市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保证省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掌握、监督和控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政府应组织引导参保农村居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农村居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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