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办理基金收支业务时,要加强核算管理,完善对账机制,确保账务核算完整、准确。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四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尽量减少现金收付业务。确有必要发生现金收付业务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对账。同时,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月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委托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五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决算,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