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绿容〔2011〕184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
为配合《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和水平,现将《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公共绿地处联系沟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管理,提高养护质量,根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共绿地的分类
第三条 依照《
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公共绿地的功能和规模等属性,将其分为三类,即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街旁绿地是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地等。
(三)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第三章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划分条件
第四条 对照《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确定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取费标准,结合公共绿地所处区域、功能、属性等特性,将公共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养护等级。
第五条 一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周边的公共绿地;
(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公共绿地;
(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区域的公共绿地;
(四)四星级以上的公园(含四星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