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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其它需一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第六条 二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位于区(县)次重点商业、旅游中心周边的公共绿地;
  (二)位于次重点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
  (三)三星级以下的公园(含三星级);
  (四)其它需二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第七条 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以外的公共绿地为三级养护公共绿地。
  第八条 根据行道树所处区域、属性等特性,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养护等级。
  第九条 一级养护行道树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内的行道树;
  (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行道树;
  (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重点区域周边的行道树;
  (四)其它需一级养护的行道树。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行道树为二级养护行道树。

第四章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主体
  区(县)绿化主管部门为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的主体,按照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区(县)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划定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经市绿地养护等级认定专家组评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送市绿化市容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若需变动养护等级,按上述程序予以调整,调整认定周期一般为1年;新建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在养护单位落实后,即可按上述程序予以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认定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认定办法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重点区域
  2、市级重点道路
  3、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备案表

  附件1
  市级重点区域

序号

区域名称

范 围

1

铁路上海站区域

大统路~恒丰路(含恒丰路立交桥~天目西路~铁路(包括上海站站前广场、地下广场、地铁车站)

2

上海南站区域

石龙路~沪闵路~柳州南路~桂林南路

3

吴淞码头区域

码头~松滨路28号~淞浦路114号-外环线泰和路越江隧道

4

外滩区域

东大名路~东长治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

5

豫园区域

复兴东路~河南中路~人民路-中华路

6

人民广场区域

西藏中路~黄陂北路~武胜路~上海大剧院和人民大道200号(包括地下广场和地铁车站)

7

陆家嘴区域

黄浦江~浦东南路~东昌路,杨高中路~张家浜~锦绣路~民生路

8

花木行政文化中心

锦绣路~杨高中路~民生路~张家浜

9

国际客运码头区域

黄浦江~东大名路~溧阳路~公平路

10

徐家汇区域

南丹路~天钥桥路~肇嘉浜路~天平路~衡山路~漕溪北路(包括地下广场、通道和地铁车站

11

静安寺区域

常德路~华山路~延安西路~愚园路(包括地下广场和地铁车站)

12

五角场区域

政通路~国济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

13

新天地区域

黄陂南路~自忠路~吉安路~普安路~淮海中路(包括水域)

14

中山公园区域

安西路~宣化路~定西路~长宁路~汇川路~凯旋路~万航渡路~华阳路

15

世博园区区域

耀华路~西营路~成山路~东明路~东方路~浦建路~董家渡路~中华路~大林路~西藏南路~徐家汇路~瑞金南路~黄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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