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8日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以及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国家和省规定重点控制或者消灭的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一、二、三类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 无疫区建设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依法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