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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无疫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规定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 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的规定动物疫病预防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企业兽医人员做好动物免疫接种、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无疫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疫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无疫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与无疫区建设管理和运行相适应的兽医系统实验室、人工屏障等基础设施以及动物防疫、监督队伍。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无疫区建设需要,规定过境和进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在指定通道上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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