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受让方按照本办法所受让的发电量指标属于“三公”外电量;出让方未被替代的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在年度“三公”电量中不予兑现。
第十四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年度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撮合、结算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同省电力有限公司就各方在转让替代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协议书,并报送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交易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每次交易的发电量指标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出让方自愿被替代发电量,经省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电力安全校核和“三公”平衡后确定。
第十八条 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在每次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前,通过省电力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交易公告,确定每次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的出让方及出让电量、受让方及最大可受让电量、出让结算价格等信息。省电力调度机构在省内发电量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撮合。
第十九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原则上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中旬前进行,进行发电量转让替代的月份简称为“交易月”。
第二十条 交易月第1个工作日,发电集团应通过传真方式向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通报集团内部转让替代意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月第3个工作日12:00前,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根据系统负荷预测、水电来水预测、系统检修安排、安全约束条件及发电集团内部替代等情况,按照以下原则测算各出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替代指标限额,并商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后发布具体交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