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林业局《关于二○○八年度造林、抚育等项林业生产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8〕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县林业局《关于二○○八年度造林、抚育等项林业生产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二○○八年度造林、抚育等项林业生产补助标准的意见
(县林业局)
一、造林补助标准
1、营造马尾松、竹类、厚朴,凡当年经过抚育成活率达到85%以上,全垦、带垦造林每亩补助20元;穴垦造林每亩补助15元。
2、营造杉木,凡当年经过抚育成活率达到85%以上,全垦、带垦造林每亩补助12元;穴垦造林每亩补助7元。
3、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长防林造林(2007年冬至2008年春),可按一般造林支付造林补助费。
4、凡造林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未达到3亩以上或当年未进行抚育的一律不予验收。
二、幼林抚育补助标准
每块起点:水平面积5亩以上。
1、锄抚杉、松、竹每亩补助10元。
2、刀抚、块抚杉、松、竹每亩补助5元。
三、油茶垦复补助标准
每块起点:水平面积,农区30亩以上,林区15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