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重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有组织的盗版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专利犯罪。严厉打击和惩治利用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费用减缓以及资助政策谋取个人私利的犯罪行为,规范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以及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的有效提升。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除判处主刑、没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外,还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妥善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切实保障受害人刑事自诉权利,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24、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建设。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2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机制。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理维权支出和律师费用。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规模化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提高赔偿标准,加大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销毁其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民事制裁。
26、进一步加强诉讼保障机制建设。对于确属经济困难的权利人,依照规定给予诉讼费缓减免。慎重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依法审查权利人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和调查令的申请,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增强维权信心。加大被控侵权人的证据披露义务,根据权利人请求,要求侵权人披露侵权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身份及销售渠道等信息,对于持有涉案重要证据的被控侵权人,责令其提供控制和掌握的证据。加强证据审查,对于明显不合常理、不符合一般经验法则的证据不予认定。对于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正常诚信的诉讼秩序。
27、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建设。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业务研讨与交流,强化保护合力,提升保护效能。
28、加快技术专家参与诉讼的审判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江苏法院技术专家库的作用,及时更新技术专家库名录。在查明技术事实方面,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调查等方面的作用,有效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积极推动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推动当事人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聘请专业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及时总结和推广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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