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加快知识产权法官培养和业务提升机制建设。注意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法官,吸收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人才补充到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中。强化对法官科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法官及时了解科技发展的动态、产业化背景和前沿信息,不断提高其科学素养。继续实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之间的双向交流工作机制。在接收审查员来我省法院交流工作的同时,选派我省法官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交流工作,提高法官审理复杂技术案件的能力。
五、正确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30、加强知识产权矛盾和纠纷的排查、研判和司法建议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过程中,根据已经掌握的动态信息,对有关部门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使用和保护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创新程度、价值、侵权表现形式、侵权隐患、潜在风险、典型案例等情况进行先期研判和预警,形成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应对知识产权竞争和挑战,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提升自身竞争力。
31、继续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通报”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审判蓝皮书,向社会通报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企业知识产权状况,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所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等,激励科技创新与发展。
32、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综合多种资源集中调处知识产权纠纷。邀请知识产权局、工商、版权、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建设,协同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优势,引入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制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等在诉讼调解中的“润滑剂”和“催化剂”功能,引导其协调行业内企业达成和解;加大对关联案件的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许可或成果转让协议,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传播和利用。
33、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加大对妨碍创新的诚信缺失行为的制裁力度,引导全社会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积极参与重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市场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探索建立失信企业名录与曝光机制。推进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建设。完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