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用的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的申请和设置。申请人必须要先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需求原料计划量,以及确认供料地段范围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确认申请范围无矿业权重叠、无争议纠纷的基础上,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地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对口重点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设置采矿区,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矿权等各项手续。同时,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必须郑重做出以下书面承诺:
(1)砂石矿开采生产权仅限于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下属企业,其砂石产品只能供应对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在对口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的同时,矿山必须自行无条件关闭,临时采矿权自行废止;
(3)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4)地区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重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特别要进一步强化对城市(城镇)建筑市场的监管。建设、交通等建筑施工管理部门要监督施工企业不得购用无证非法矿山或对口重点项目供料矿山生产的砂石料、红砖等。要通过采取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断水断电等有效措施手段,坚决杜绝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和违反承诺矿山的产品原料进入城乡建筑市场,确保以上各项承诺落实到位。
3.关于原有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等手续的办理。对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申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审查,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地区国土资源局研究并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延续开采的,各相关职责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其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采。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或违反有关承诺的砂石、粘土矿,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安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要注销或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水利、电力等部门不得供应水电。
兵团农十三师、铁路、石油等用地范围内的砂石、粘土矿申请和延续,严格按以上程序办理;对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地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自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采矿权申请或延续,县(市)国土资源等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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