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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机制,帮助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资金筹措分级承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和入学后在校期间后续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持有本地户口,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学历大专(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低保家庭子女。
  第四条 救助标准及时间
  (一)入学救助
  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000元;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国家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4000元;
  (二)后续救助
  对次年在校就读期间实行救助,救助时间定于每年的8-9月份。
  1.每年由本人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县(市)级以上医院提供因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证明。
  2.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年不等各2000元的后期救助申请。
  3.在校期间如因取消了其家庭低保待遇或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及其它因素等原因而脱离学校的,后期救助相应终止。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入学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家庭城乡低保证以及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二)凡申请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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