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重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三、政务督查程序
(一)确定督查事项。凡需立项督查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股提出具体拟办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督查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重大事项需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并登记备案。原则上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得自行立项督查。县人民政府领导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直接立项。
(二)办理督查事项。被督查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办理。督办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被督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首办责任人,对督查事项负总责;涉及多个单位的,首办单位为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三)催办督查事项。督查通知发出后,县政府办公室督办股应及时进行查询,掌握初步办理的情况,同时根据时限要求和不同情况,通过电话、面催、发催办单等形式督办。紧急事项,随时进行口头催办。
(四)反馈督查事项。被督查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已办理完毕的,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股要求写出《办理情况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被督查单位应在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股做出书面解释,并上报落实方案,待领导批示后,再进行实施,随时接受再督查。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催办通知后仍未落实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下达县人民政府督办令责令落实。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股搜集整理,并立卷归档。
四、政务督查方式
(一)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对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授权,县政府办公室督办股组织力量开展督查;凡明确由部门或乡镇督查落实的事项,由部门或乡镇负责,按照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二)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政务督查工作除对县委、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实施情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外,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政务督查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相结合。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与,以增强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