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1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辖市、区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实行双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评价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成效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市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关。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应当遵循围绕目标、稳步推进;科学严谨、讲究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体现民意的原则,全面反映被考核评价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状况。
第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共分为日常考核评价、目标任务考核评价、社会评议三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分别包括:
(一)各地、各部门日常工作规范、效能建设和对日常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镇江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细则》、《镇江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细则》(见附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科学民主决策、行政执行效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依法优质服务、社会公信力等。
第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对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其中,日常考核评价30分,目标任务考核评价50分,社会评议20分。
(一)日常考核评价。日常考核评价实行查实扣分制,通过定期检查、暗访、投诉查处、督办反馈、组织测试等方式,综合评价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规范化水平。考核中,注重运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中心、12345服务热线相关数据资料,对新闻媒体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经查实后纳入考核范围。
日常考核评价坚持按月考核制度,适时情况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共性问题要加强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考核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核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考核中注重结合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法治政府建设难点指标实现情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全省的位次、对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的有效探索和实践、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贡献情况一并展开核查。被考核评价机关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按要求上报书面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自评表》。
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在各地、各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审阅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台帐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等方式组织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评价工作。
(三)社会评议。纳入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日常工作考核万人评议中开展。
第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等次;
(三)考核评价得分在70分至79分的为合格等次;
(四) 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五)考核评价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重点考核评价对象、重点考核评价内容、具体考核评价方式、步骤和要求等内容。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评价机关要根据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按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
(三)组织核查、抽查。考核评价工作机构要对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可以重点抽查。
(四)开展社会评议。同时听取被考核评价机关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及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意见。
(五)形成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当在汇总分析自查自评、核查、抽查、社会评议、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第九条 被考核评价机关对考核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评价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评价工作机构提出异议。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考核评价机关。
第十条 被考核评价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上级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市以上范围内恶劣影响的;
(三)因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发生《镇江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细则》和《镇江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细则》中确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的。
第十一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纳入年终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考核。对日常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考核内容确定的分值扣分,扣分总和不超过80分,根据权重换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各被考核评价机关当年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得分。社会评议直接以万人评议得分计入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考核总分。